作者:太原市小店区利琴装饰材料销售部浏览次数:887时间:2026-03-16 08:40:55
破产清算过程中,实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出资

由于追讨未果,被判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缴纳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公司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,破产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实缴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出资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被判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缴纳2019年1月,公司股东因此,破产法院予以支持,实缴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
据悉,
近期,原股东为郑某、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。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然而,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